近年跨國大型唱片公司表示因盜版和網上下載猖獗,唱片銷量大降,所以在新推出的唱片加上copy control、DRM(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數位版權管理)一類功能,令消費者不能直接在電腦播放和複製CD,亦不能轉錄成mp3,從而減少網上下載。
然而,消費者卻有另一種看法。歐洲一個爭取歐盟立法保障消費者數碼權利的網站(www.consumersdigitalrights.org)的其中幾項倡議,就不認同唱片公司使用DRM,認為DRM過份限制消費者合法使用產品的權益。
相對於跨國大型唱片公司,一些中小型公司的態度截然不同。美國唱片業協會正控告一個家庭非法下載歌曲,歌曲包括加拿大最大的唱片公司Nettwerk Music Group旗下歌手的歌曲。有趣的是,Nettwerk Music Group不單不支持訴訟,更反過來出資幫助該家庭聘請律師辯護,更聲言若果敗訴,會替該家庭支付罰款,因為該公司認為打擊網上下載並不符合歌手的利益,意指下載有助提升歌手在不同地區的知名度,一定程度上衝擊大型唱片公司的強勢。
大型唱片公司、電影業界和香港政府一直將p2p(peer-to-peer,如BT)等同侵權。去年港府刑事起訴「只分享」3套電影的「古惑天皇」,是全球首次起訴p2p用家侵犯版權,時任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的曾俊華表示在起訴後,香港BT侵權活動大減八成。但有人認為網上上下載並非盈利性的盜版行為,不應被刑事起訴,正如美國在2004年通過的新版權法案將p2p刑事化,亦只針對分享超過1000個檔案以上的人。
其實每當新技術出現,例必引起版權爭議,當年影印機和錄影帶亦是如此。技術本身是無罪的,過分壓制p2p必然會減低大眾對使用新技術的興趣,無形中阻慢科技發展。外國已有不少網絡社群提出,與其壓制p2p,不如將它規範化,例如建立適當的付費下載機制,每次p2p傳送將版稅直接給作者或版權所有者,這未償不是一大商機,可為業界帶來不容小覤的收益。現時滿街mp3機,卻仍未有香港唱片公司開辦網上音樂銷售網站,豈不怪哉?
說到底,或者總不免要落入教育的討論。不過,在我們再三強調保護版權的重要性之時,亦應該細想,怎樣的p2p行為才構成侵權?朋友、歌迷和影迷間的非盈利性分享和交流,哪個程度下可以接受?資訊科技發展、保護版權、消費者權益、業界生存幾方面應該如何平衡?這些問題,香港政府、業界和消費者有想過嗎?
(相關討論在此。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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