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aturday, March 25, 2006

傳媒口中的徐步高

看到傳媒偏頗的報導,大家仍會忍不住想去知多點。這種想知多點的心態,若說成是人們天性使然,我會更認同是傳媒導引出來的。二元對立,善惡分明,有立場後再找來「證據」去證明,巨細無遺,日日新鮮。傳媒為大眾去睇真D,更歡迎大家一同追擊,提出假設,提出猜測,人人以偵探自居,再充當包青天,鍘!

不單今次,以往的名人案、風化案,手法如出一轍,一切與電視劇《刑偵》無異,不過希望不會又如《刑偵》,最後來過正邪大倒轉那樣高潮迭起,嚇親我地個雞心。

現實不同電視劇,雖然法國社會學家Jean Baudrillard告訴我們,傳媒建構的真實比現實更真實,但我仍知道,即使警方聲稱有足夠證據起訴疑犯,法庭未定罪之前,疑犯是無罪的;即使法庭判其有罪,他的懲罰亦絕不會是被公審被唾罵。

已被社會定罪的徐步高,變成一個透明的人,再沒有私隱可言,一切都「應該」被大眾看穿之餘,亦被人任意塗上顏色。

害怕太簡單太分明的事情,令我只看到極善和極惡,再現同時是遮蔽,令人忘記我們從來是矛盾的。

若有人做錯事,我們應該為他感到痛心,多於對他懷恨。想起了《殭屍》中將臣告訴況天佑:「殭屍的力量不是恨,而是愛。」或者這句話亦適合人類。這陣子對事件的報導,包括我這一篇,都可能是一把無情的利刀,刺向傷亡者家屬的胸口。只希望傷心的人,心情可以早日平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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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aturday, March 18, 2006

君子遠庖廚,不如問心

世界從來不平等。

「禽流感威脅極大,現時情況緊急。」這種定義「危急」的權力從來都在政府手上。危急一刻你還不乖乖聽話?正如小勁所言,就是與大眾為敵。

中央屠宰,反對的理據是業界生存和傳統習慣,但在醫學和衛生這種如自由市場一樣,是不可被質疑的邏輯之下,反對是無力的,實行中央屠宰只是時間問題。

我們被這種邏輯包圍,我也不敢斷言專家和政府是否在渲染禽流感危機,不過我會懷疑政府政策是否有效和必須。快速通過禁止散養家禽條例,未能感受到效率,只為不多的討論而感到恐怖。直至執行時,大家才「驚見」慘況,急急作出可豁免交出寵物家禽的決定,但這決定卻反而印證禁止散養家禽條例的荒謬和多此一舉。

我一邊在家中養龜,一邊到涼茶舖吃龜苓膏,沒有人會覺得我殘忍,除非我將家中小龜宰掉煮龜苓膏。人類選擇肉食,無關肉質肉味的優劣,從來只在與我們的距離。怪不得孟子教導「君子遠庖廚」,眼不見耳不聞為淨。這是否意味著,若人類一天吃肉,人與動物就永遠對立?

我想,問題不是「吃不吃」,而是「怎樣吃」。曾聽說過不同地方的土著,都會在獵殺動物之時,誦唸禱詞,大意是感謝動物的犧牲,令他們能夠繼續存活。土著們的儀式或禱詞或者不合用,但我們又是否擁有那種「尊重生命」的心態?「落後」的傳統智慧為現代人所唾棄,但「新思想」可能還不及「舊思想」進步。如果我們能夠對生命有一份起碼的尊重,可否不要將「禽畜」困在不能轉身的籠中飼養?可否不要為「禽畜」注射荷爾蒙去催谷牠們長胖?可否選用較人道而不是較快捷方便的屠宰方法?即使是個人,可否不過量進食,不浪費食物?

在西方醫學專家的角度,禽流感終必變種,終必人傳人,終必有人感染死亡,所做一切只是減緩日子到來。其實病毒從來不斷變種,死亡從來離我們不遠,或者這是個好時機,讓我們思考死亡,面對死亡,反思生命,反思生活。

但願我們都學懂尊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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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ursday, March 09, 2006

發展請停步

「舊不如新,城市必須不斷發展。」這種論調並不罕見,而且廣被相信。將「發展」簡單等同於「(拆毀再)興建」之前,我相信我們應該先仔細想想:發展是什麼?什麼在發展?為什麼要發展?發展方式應該由誰決定?發展是否就等同改善人們的生活?不同社群在發展中付出什麼代價?在興建之外有沒有另一種發展的方向,更能直接改善人們的生活?

在重建之後,舊樓變新樓,社區煥然一新,人人稱頌。可是若我們細看肌理,會發現原有的中下層市民被「趕走」,迎來有能力買新樓租新樓的市民。如果這就等於「提高生活質素」,是一種悲哀。

香港的城市發展,越來越像一種「山頭主義」式的興建,尤以新發展區更為明顯。一個個屋苑就像一個個山頭,各自以圍牆保護自己。「快捷」的邏輯,令規劃以一個地鐵站或巴士站,加上大型商場為社區的中心,再以天橋連接各個屋苑。人們往返只需走天橋或在圍牆外經過,一個個以屋苑為單位的「社區」(如果存在的話)老死不相往來,與昔日人們互相穿梭融合的城市面貌,是兩個模樣。

當然這亦牽涉政府對街道和公眾地方的管治,令人們失去停步的理由,街道不再成為人們的聚集點。管制由將小販污名化等的大政策,以至在公園長椅上加設扶手等的小措施,或多或少都令昔日自然生成的公共空間,繁鬧不再,更枉論有沒有改善人們的生活。馬國明在其著作《路邊政治經濟學》中〈街頭掠影〉一文中,對香港街道的觀察,不能不讀。

政府要美化市區,「自然」要對城市規劃和街道管治不斷收緊,套用馬國明的話:「不會再有漏網之魚,在街上行走會否像潛入一個沒有魚的海裏?」街道變得冰冷,怪不得我們從此只願躲在家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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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ednesday, March 01, 2006

BT不是侵權

上周買了一張中島美嘉的二手mini-album,興高采烈趕回家想轉成mp3放進iPod,怎料iTunes竟然認不出CD:因為那是copy control CD!

近年跨國大型唱片公司表示因盜版和網上下載猖獗,唱片銷量大降,所以在新推出的唱片加上copy control、DRM(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數位版權管理)一類功能,令消費者不能直接在電腦播放和複製CD,亦不能轉錄成mp3,從而減少網上下載。

然而,消費者卻有另一種看法。歐洲一個爭取歐盟立法保障消費者數碼權利的網站(www.consumersdigitalrights.org)的其中幾項倡議,就不認同唱片公司使用DRM,認為DRM過份限制消費者合法使用產品的權益。

相對於跨國大型唱片公司,一些中小型公司的態度截然不同。美國唱片業協會正控告一個家庭非法下載歌曲,歌曲包括加拿大最大的唱片公司Nettwerk Music Group旗下歌手的歌曲。有趣的是,Nettwerk Music Group不單不支持訴訟,更反過來出資幫助該家庭聘請律師辯護,更聲言若果敗訴,會替該家庭支付罰款,因為該公司認為打擊網上下載並不符合歌手的利益,意指下載有助提升歌手在不同地區的知名度,一定程度上衝擊大型唱片公司的強勢。

大型唱片公司、電影業界和香港政府一直將p2p(peer-to-peer,如BT)等同侵權。去年港府刑事起訴「只分享」3套電影的「古惑天皇」,是全球首次起訴p2p用家侵犯版權,時任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的曾俊華表示在起訴後,香港BT侵權活動大減八成。但有人認為網上上下載並非盈利性的盜版行為,不應被刑事起訴,正如美國在2004年通過的新版權法案將p2p刑事化,亦只針對分享超過1000個檔案以上的人。

其實每當新技術出現,例必引起版權爭議,當年影印機和錄影帶亦是如此。技術本身是無罪的,過分壓制p2p必然會減低大眾對使用新技術的興趣,無形中阻慢科技發展。外國已有不少網絡社群提出,與其壓制p2p,不如將它規範化,例如建立適當的付費下載機制,每次p2p傳送將版稅直接給作者或版權所有者,這未償不是一大商機,可為業界帶來不容小覤的收益。現時滿街mp3機,卻仍未有香港唱片公司開辦網上音樂銷售網站,豈不怪哉?

說到底,或者總不免要落入教育的討論。不過,在我們再三強調保護版權的重要性之時,亦應該細想,怎樣的p2p行為才構成侵權?朋友、歌迷和影迷間的非盈利性分享和交流,哪個程度下可以接受?資訊科技發展、保護版權、消費者權益、業界生存幾方面應該如何平衡?這些問題,香港政府、業界和消費者有想過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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